【以案说法】结合罗某跟王某房屋装修侵权一案浅析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房屋防水层因楼下装修被损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笔者就这个问题通过案例详情作出以下分析。

一、案情简介

 罗某于2022年9月20日被核准成为XX层XX室房屋的权利人,2022年9月开始装修,将原卫生间位置改建成次卧,并在该次卧内安装中央空调。王某是XX层XX室房屋的权利人。2023年1月,罗某发现在XX层XX室房屋对应XX层XX室卫生间台盆及洗衣机下方的墙面及顶部漏水,遂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沟通未果,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

二、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告所有的XX层XX室房屋受损系由XX层XX室房屋原有防水层失效所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修复XX层XX室防水层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因XX层XX室防水层失效有XX层XX室装修振动的因素参与,故对于XX层XX室的修复费用6,866.78元,应在最终的赔偿费用中酌情予以抵扣,考虑王某房屋的装修年限及折旧,本院酌定为3,000元。

 因XX层XX室房屋受损系XX层XX室XX层XX层XX室装修振动共同作用导致,故两被告对于XX层XX室房屋的修复费用2,062.32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1,031.16元。

 关于鉴定费20,000元(原告已预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原、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以上原、被告应支付的费用相互抵扣后,王某仍需支付罗某8,031.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层XX室房屋的防水层;

 2.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8,031.1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一)首先,同测质检公司得出涉案房屋卫生间防水层老化的结论,缺乏依据

 1.虽然同测质检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得出了“涉案14层G室……防水层趋于老化,柔韧性降低”的结论,但这是根据“涉案14层G室已装修逾7年,卫生间防水层已过保修期”的实际现状推定的结论,不是通过同测质检公司现场取样及对防水层本身结构、状态等进行分析、检测作出的科学判断。

 2.据代理人查阅到的相关资料显示,卫生间的防水层一般使用10到20年甚至更长时间会出现老化的情况。而《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的7年时间只是开发商或装修公司对房屋业主承诺的防水层保质期限,它不是判定防水层老化的依据。

 (二)其次,造成涉案房屋渗漏水的真正原因是防水层开裂并失效所致,不是所谓的防水层老化

 1.《鉴定意见书》在5.2分析说明中指出:“13层G室装修时改动房屋原有布局,并在14层卫生间底板底面打入多个膨胀螺丝,且有数个闲置孔洞,安装时的振动对14层G室房屋底板形成扰动,附着在底板上的柔韧防水层……易受到振动影响产生开裂,防水层完整性破坏,导致防水失效。”该分析意见足以证明,本案中即使是14层G室房屋卫生间出现防水层老化的情况,也不是导致渗漏水的原因,而是13层G室房屋施工人员野蛮装修,产生强力振动导致防水层开裂并失效而渗漏水。

 2.《鉴定意见书》在5.2分析说明中还认定:“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结合现场检测情况综合分析,涉案14层G室在13层G室装修前未见明显渗漏水现象,装修完毕入住后出现渗漏水情况,渗漏水与装修行为间存在明显时间对应关系。”该分析意见证明,本案中即使14层G室房屋卫生间出现防水层老化,但在13层G室房屋装修前根本没有出现渗漏水的情况。由此进一步证明,造成涉案房屋渗漏水这一结果的发生非14层G室房屋防水层老化所致,而是13层G室房屋装修时产生强力振动使楼上防水层被破坏开裂而失效引起的,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因果关系十分明显。

 (三)再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存在矛盾,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涉案14层G室漏水系房屋原有防水层老化和13层G室装修振动共同作用造成防水层失效所致”。但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中却明确“涉案14层G室在13层G室装修前未见明显渗漏水现象,装修完毕入住后出现渗漏水情况,渗漏水与装修行为间存在明显时间对应关系”“防水层……受到振动影响产生开裂,防水层完整性破坏,导致防水失效渗漏水”等内容,两者之间明显矛盾,且同测质检公司也未对涉案的14层G室房屋卫生间防水层是否老化作出科学鉴定,那么《鉴定意见书》又认定“涉案14层G室漏水系房屋原有防水层老化和13层G室装修振动共同作用造成防水层失效所致”的依据何在?

 (四)最后,一审判决既不符合情理也无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作出“原告所有的13层G室房屋受损系由14层G室房屋原有防水层失效所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修复14层G室防水层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实属无理,一审法院在没有分清是谁造成防水层失效,或者说同测质检公司已经确认系13层G室房屋装修振动引起防水层开裂并失效的情况下,仍武断地作出了由上诉人负责修复的判决,有失公允。

 2.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推理的话,岂不是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凡是楼下居民在新装修中无论采取什么野蛮施工方法造成楼上居民地面防水层开裂并发生渗漏水情况时,都可以防水层老化及柔韧性降低为由,要求已超过装修保修期且无任何过错责任的楼上居民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吗?显然于情于理不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关于“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作为楼上居民的两名上诉人根本没有法律规定在其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作出的两名上诉人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的判决无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OC-Law-Firm-Lawyer-Mr-Yu-Linbin.jpg

余林斌

专职律师
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金融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