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一)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3月1日,上海某某房产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就上海市青浦区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费1.85元/月/平方;保洁费0.76元/月/平方;保安费1.52元/月/平方;房屋设备运行费0.72元/月/平方;维修养护费0.75元/月/平方;以上费用总计5.60元/月/平方。委托管理期限为2004年3月至业委会成立日止。2009年2月1日,上海某某房产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就上海市青浦区该住宅小区(二期)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物业类型为别墅住宅项目。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别墅5.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支付该房屋物业服务费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未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本合同自2009年2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日止。

 一审还查明:2016年8月15日,温某及李某某作为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某某房产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对房屋进行修缮后交付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52,400元。因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已注销登记,该公司股东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温某。2017年12月29日青浦法院判决:一、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该住宅小区该房屋交付李某某、温某,并协助李某某、温某办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该住宅小区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温某修复费223,511.10元;三、李某某、温某要求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6,452,400元(以1,14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房屋交付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办理产权登记日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书认定:上海某某房产有限公司通过大宗挂号邮件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及11月30日向李某某、温某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及催告书,虽李某某、温某否认收到,但即使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等,在明知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的情况下,根据预售合同约定,李某某、温某有义务主动与开发商联系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且由于李某某、温某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系争房屋未办理交接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李某某、温某自负,对李某某、温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予支持。后李某某、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8年1月,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未完待续)

OC-Law-Firm-Lawyer-Mr-Xu-Jie.jpg

徐杰

专职律师
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