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纠纷案管辖权问题分析——
以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一、法院裁定

 (一)一审裁定

 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某、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被告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协议是基于履行租赁合同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虽约定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冲突而无效,故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了的证据中《租赁合同》记载的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及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与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后签订的《协议书》对管辖约定为无效约定。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单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二审裁定

 上诉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1.管辖异议类型:地域管辖

 2.地域管辖:法定

 3.法定:专属专门管辖

 4.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相关管辖问题

 (一)管辖异议类型

 1.级别管辖: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中国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案件。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1)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划分地域管辖。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主要以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它还分为普通的地域管辖和特别的地域管辖。(3)行政诉讼主要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概念解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特别管辖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査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专利案件由专利机构所在地或专利纠纷发生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属特别管辖。特别管辖优于普通管辖,但执行特别管辖有困难的,可以适用普通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5.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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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林斌

专职律师
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金融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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