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城市规划不断优化更新,土地使用增量扩张,建设用地已占45%以上,用地规模已趋于极限。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出建设用地总规模负增长要求,建设用地总量锁定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以盘活土地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带来大量的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2011年,上海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上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城市土地征收的政策法规出现较大变化。
房屋征收取代房屋拆迁,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取代了开发商是拆迁主体,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取代了政府行政强拆,从“裁执一体”到以“裁执分离”,结束了长久以来行政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强拆导致钉子户暴力冲突问题。
近年来许多配套法规政策也相继出台,用以规范征地补偿、房屋征收工作。并采取“阳光征收”等工作方式,使得绝大多数被征收对象能够配合签约,少数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启动司法强迁程序。因此,行政纠纷诉讼逐渐减少,民事纠纷成了新的矛盾集中地,而民事纠纷的重难点主要有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与补偿款的继承、共有产析产问题。
正 文
一、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认定
在国有土地上的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认定问题上,根据征收补偿政策,租用公房凭证是按面积计一证补偿给整户,具体如何分割补偿利益由家庭内部协商,户口人员情况是在认定居住困难补贴时予以核查。征收补偿部门对具体是否是“共同居住人”通常不做实质认定,因此,法院是认定的主体部门。
“共同居住人”认定的法律依据有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在被征收房屋内有户口;(2)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本市他处无房或者虽有房但居住困难。
但司法实践中,因空挂户口、人户分离、婚姻关系变更、实际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突出、居住时间满一年难以确定等,“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举证是重难点,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以至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常常出现。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补偿款的继承
在我国物权法理论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用益物权,取得具有无偿性,且具有人身依附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不适合继承的特殊物权。当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时,并不直接导致该户的消亡,该户家庭还有其他具有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户口簿上的其他人应选出一人作为户主,并到土地登记机构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新的户主,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依然存在。若“户”也消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无常收回该宅基地
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可以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分配和使用以户为单位,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款以户为单位,属全体家庭成员共有,需要对补偿款进行析产,确认其可得份额时,才可进行遗产分割。
三、共有产析产
共有产析产比较难的是公租房和宅基地房屋析产纠纷,公租房在认定好“共同居住人”后即可确认相关权利人份额。在确认宅基地权属时,要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宅基地补偿款属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在具体认定家庭成员人口时,争议点很多,如原宅基地上房屋内人员因户口迁出、转为居民、出嫁、入赘等是否享有份额问题。还有村民大会产生的“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建房批文审批乱象等历史遗留问题,实践中的纠纷复杂多样。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物权,各区县、乡镇也自己的补偿政策,具体认定应综合考虑。
律师说
房屋征收对被补偿户来说是一件受益的事情,居住环境能得到极大改善,老旧房屋换新房,小房换大房。
重大利益面前,必有纠纷。补偿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为获取更多利益,被补偿户与政府部门的谈判拉锯、家庭内部对共有补偿利益分割矛盾,问题层出不穷。各区也在积极推进矛盾化解前置工作,通过聘请律师团队,整合各方法律资源,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为被征收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实践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高杨
律师
公司法务、商事规划、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