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及辩护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曹某登记设立钦联资产管理公司。2014年8月,曹某又登记设立钦联金融服务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均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曹某以钦联资产管理公司、钦联金融服务公司名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等地设立分部及门店,组建销售团队,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客户相互介绍、组织旅游等方式招揽投资人,通过产品路演活动向投资人介绍公司的债权转让、安信基金收益权转让、田七股权转让等理财产品,以钦联资产管理公司、钦联金融服务公司或曹某个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并向投资人承诺年化收益8%-15%的保本付息回报。
结合案例浅析协议管辖的案件审理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只能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俗称的“五地选一地。”
生物医药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问答
问:生物医药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是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行贿罪类: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另一类为生产假、劣药类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合案例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将特许人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注册的法律风险
在特许经营的合同中,被特许人将特许人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注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笔者将会通过以下相关案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瑞德西韦专利迷局
1月31日,顶级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刊发了一篇研究论文:“First Case of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the United States”: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的男子在患病后第十一天开始使用静脉注射Remdesivir(中文译名:瑞德西韦)进行治疗,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该药被认为可能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一定疗效,该药物的基础专利由国际知名的病毒药物研发企业Gilead Sciences (中文译名:吉利德公司)持有。若该药物后续经试验被证明有效,那么该药品所涉及专利问题急需解决。
防控期间生物医药行业刑事风险
这次史无前例的疫情,对各行业都造成了冲击,有的行业甚至损失惨重,但对于生物医药行业来说,却是充满机遇的时期。但是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生物医药行业在抓住机会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控风险,特别是法律方面的风险。本文以生物医药企业在本次疫情中容易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为题,以政法机关的办案思路做参考为大家解疑释惑,避免风险。生物医药企业容易涉及的刑事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哄抬物价犯罪等。
防控期间的相关刑事罪名认定问题探讨
截止至2020年2月21日16时许,全国已确诊新冠肺炎75571例,疑似5206例,死亡2239例,治愈18500例。在当时,国家、社会承担着难估量的巨大损失,疫情防控工作成为当时压倒一切的最重要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多种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等多种刑事犯罪。但在相关的刑事判定和法律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和完善。
如何才能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公司解散?
一、概念介绍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依法注册成立时产生、自依法终止时消灭。
农民工讨薪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问题成为一大热点。经常会碰到有农民工咨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包工头或劳务分包公司将收到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或未收到承包人工程款等情况导致一直拖欠劳动报酬,甚至也有极少数人后续无法再与包工头取得联系最终走上漫漫讨薪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讨薪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股东知情权之股东资格
一、引言
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所产生,具有身份特殊性,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没有股东资格就没有查阅权。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对当事人股东资格的审查原则是其应当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下面以山东高院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件为例,与大家一起探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