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析协议管辖的案件审理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只能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俗称的“五地选一地。”

二、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上海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应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3.实践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比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以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中可以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三、案例简介

 (2022)沪74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濛子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忠霖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焦点是转让合同新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视为对原合同约定管辖的变更。

四、律师观点

 对于这个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转让协议中的对争议条款的处理,与之前的合同约定无关联性,应当视为对原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变更。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在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两种例外。如在债权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本案中被上诉人老虎汇公司在原合同及转让协议中均盖章确认,应当认为其同意原合同的争议管辖由仲裁变更为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院对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有效,但当事⼈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该案在转让协议中各方当事人对管辖机构变更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既符合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无论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还是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闵行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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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nbin

Associate
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金融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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