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知识科普

前言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商业市场也会面临很多新的挑战,既有对之前不明确事实的确认,也有对老问题的不同处理。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合同这一概念,本文将针对这一法律关系来进行阐述。

一、保理合同概况

 其实保理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于商业市场运作中,只是之前未将这一概念确定,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的审理也一直是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而随着民法典对这一关系的确定,很多问题的处理也可以明晰起来。以前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但这一概念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所以之后对这一概念进一步补充并形成了一个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一个概念,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一)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

 (二)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

 (三)到期收回债款;

 (四)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保理这个大的概念下还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保理,一类是银行保理。商业保理是指有资质的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公司签订保理合同来置换债权,保理公司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而银行保理是由银行来担任保理商的角色,在债权人公司手上折价收购债权并赚取手续费。本文主要也是围绕商业保理这一内容展开。

 根据根据 1988 年 5 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国内保理业务参照《国际保理公约》的运营模式也不断发展壮大,结合早期天津地区和浦东新区开展的商业保理试点,国内商业保理定义为供应商(债权人)将其与购货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商业保理的运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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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理的优势

 保理与其他常规融资方式相比有以下优势:

 (一)与银行贷款相比较,商业保理资质要求比较低、审批周期短、且不限制资金用途。商业保理极具灵活性,保理公司根据自身的专业团队来对卖方公司的应收债权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放款给企业。这一步骤既能保证前期的风险防控,而且也能缩短审批流程。因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较多且轻固定资产,所以商业保理较短的放款周期和低门槛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对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

 (二)与同样门槛低、审批时间短的小额贷款相比较,小额贷款能贷的金额数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而商业保理可贷的金额要多得多。另外小额贷款的融资成本也非常高,不少中小企业要承担高额的利息,还贷压力大。而商业保理的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流程更为规范。小额贷款只能解决较小数目的融资问题,而商业保理完全能弥补这一短板。

 (三)与担保业务中最主流的担保融资相比较,商业保理受商业环境的影响较小。担保融资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信用中介行为。经济环境的动荡,会使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用桥梁岌岌可危,而且部分企业的虚构行为和违规操作也会拖累整个行业的信誉。而且想找到一个合适的担保融资也非常艰难,其各种手续和流程也非常繁琐。

三、结语

 通过整体的了解和横向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商业保理的发展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的,而且其多元化的特性也符合现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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