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件裁判分析八
- 2023-09-12
- 关键词: 保理
- 作者:郁千龄
当事人以保理费中的相应费用认定不清变相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法院是否支持?笔者就这个问题做了如下的裁判归纳和分析。
裁判要旨
保理合同中约定好各项明细费用,买方主张保理费用全部用于支付保理费,保理公司主张应将其明细费用先行扣除,剩余金额作为保理费的,当事人以此争议为由提请上诉,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8日,甲保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及账户共管协议,甲方(甲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受让方)与乙方(乙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方)约定设立共管账户,甲方在受让乙方应收账款债权后为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期限及保理费以甲方出具的保理融资核准通知书为准,甲方在出具保理融资核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乙公司);保理融资到期时,若应收账款回款扣除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尚有余额的,甲方将该余额划付至乙公司账户,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以抵扣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应于保理融资到期当日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补足差额,否则应从保理融资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每日千分之一加付逾期管理费,对于乙方出现违反合同项下承诺的情形,乙方应按应收账款转让核准明细表列明的应收账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并支付甲方未收回的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同日,朱某、付某分别在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中签字,承诺对乙公司保理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8月28日、11月11日,乙公司先后两次向甲保理公司提交保理融资申请书,分别申请1800万元及200万元的融资。同时,甲保理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确认应收账款转让核准明细表,确认受让安泰公司应收账款。甲保理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10日、11月11日各向乙公司账户内付款1800万元及200万元。合同到期后,甲保理公司以未收到合同款项为由,致函乙公司要求还款。乙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与己无关,且部分款项已偿还。其已经支付甲保理公司保理款236万元,一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但将其中的45万元认定为咨询服务费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提起上诉。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乙公司认为236万元偿还的是保理费本金,但根据保理合同第9条约定,如果提前偿还保理费本金及保理融资款,应当向甲保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以后还款才能归类为归还保理费本金。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甲保理公司提供的咨询顾问协议,可以认定236万元中45万元为乙公司支付的咨询费,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余191万元为保理费用并从甲保理公司主张的保理费中予以扣减并无不当。乙公司、朱某、付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Yu Qianling
Assoc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