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件裁判分析二十三
- 2023-12-19
- 关键词: 保理, 保理业务
- 作者:郁千龄
是否存在隐蔽型保理合同下当事人可以向多方主张权利的情形?笔者就这个问题做了如下的裁判归纳和分析。
裁判要旨
隐蔽性保理关系中当事人一般只能向固定一方主张权利。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公开型保理关系的,可以向任意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2日,乙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LYBL-001-1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向乙公司提供额度最高为2.1亿元的保理融资,有效期至2013年6月12日。2012年11月26日和12月5日,进出口银行分别向乙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8000万元和1.3亿元,共计2.1亿元;同时乙公司将其对丙公司103500800元(9笔发票)和167050650元(15笔发票)共计270551450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出口银行;丙公司出具了货物交接清单和确认函,表明其已经接到乙公司交付的103500800元和167050650元的货物,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遵循进出口银行的付款相关要求。目前,因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对保理融资的偿还能力急剧下降,且丙公司前期已拖欠进出口银行巨额应收账款(超过10亿元)逾期未能偿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出口银行诉至本院。丙公司辩称,本案中,乙公司转让给进出口银行的所谓应收账款不存在,本案的保理合同是隐蔽型保理,无论在本案保理合同签订时还是应收账款转让时,丙公司不存在对乙公司任何应付账款,有权拒绝向进出口银行付款。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保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可知,保理商进出口银行在向乙公司发放涉案两笔融资款时,丙公司对于乙公司依据煤碳购销合同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进出口银行一节已知晓,两笔融资款相应的债权转让均已完成,故虽然涉案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类型为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但在保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涉案两笔融资款的发放业务符合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特征。对于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资款的,有权依据保理合同约定选择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
Yu Qianling
Assoc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