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谢某与万库公司劳动争议案
- 2024-05-28
- 关键词: 劳动争议
- 作者:徐杰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谢某与万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五年,试用期六个月,工作岗位为研发部门高级系统架构师,执行综合工时制,基本工资每月3万元,谢某实际工作到2021年6月,当月工资已经发放;2018年10月到2021年6月,谢某的月工资逐渐减少到每月不足两千元,降薪未经过双方确认,且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公司执行每周6天上班制度,谢某从未休过年休假;
2021年8月31日,谢某向万库公司发送即时解除通知,由于万库公司克扣工资且其法定代表人对谢某精神控制、殴打,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30日谢某未提供劳动之日起解除。
之后,谢某以要求万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赔偿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经审理后做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万库公司支付谢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155.84元;二、驳回谢某其他仲裁请求。谢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万库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万库公司支付谢某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13339.40元;
2、判令万库公司支付谢某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4137.92元;
3、判令万库公司支付谢某欠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00000元。
万库公司则认为,不同意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的工资不存在差额,其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部分超过仲裁时效,且谢某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谢某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职万库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谢某出勤至2021年6月28日,万库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谢某发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赔钱……本人决定从2021年6月30日起确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谢某在职期间每年享有十天年假,未休过。
谢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是税前30000元,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工资均未足额发放,万库公司拖欠其工资,应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其在职期间未休过年假,万库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二、谢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第一,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书、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其中劳动合同书显示“…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第十一条甲方(万库公司)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谢某)工资,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责任工资…”。万库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第二,工行工资流水手机截图、工行工资流水明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万库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第三,会议纪要、判断力模型、谢某与张明盛的微信聊天记录、安定医院门诊病历、招商银行流水、收据、《受案回执》及证明信、《诊断证明书》,谢某据此证明在职期间被领导训话、弱化独立人格,多次赔偿公司巨额钱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遭到持续殴打。万库公司不认可判断力模型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万库公司:本人谢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赔钱,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本人决定从2021年6月30日起确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万库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收。
万库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谢某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并无月薪三万元的约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谢某对公司的项目进行内部承包,承包期间公司仅发放最低工资,其他项目奖励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实际从2018年12月起开始给谢某按照最低工资发放,此前的工资发放是按照谢某的工作量、工作内容等在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浮动支付的。谢某内部承包的第一个项目应于2018年8月31日完结,但谢某延迟至2018年9月30日完成,导致项目开发成本提高、项目亏损,故谢某此项目不享有奖金;谢某内部承包的第二个项目至今仍未完成,不享有项目奖金;但谢某曾辅助他人完成项目并协助其他部门同时完成项目外的工作,故公司曾向谢某支付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项目工资、奖金。
三、万库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第一,《薪酬管理制度》及送达谢某邮件截图,制度规定项目承包人薪酬结构为岗位工资(全体员工统一标准,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城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项目利润(公司给予项目预算的25%作为项目利润)、奖金等。其中个人扣款包括项目损失扣款、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承担费用、病事假和缺勤扣款。谢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只是发送、审核并提出意见,双方就薪酬标准变更没有达成一致。
第二,技术部采集统计项目任务书,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任务书载明谢某为采集研发项目项目经理,任务书规定:“本任务书以目标为导向,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整体质量、成本、进度负全责;项目任务书签署前项目经理须结合个人能力、精力、投入时间(如个人年假、婚假、产假等)等情况判定是否签订任务书,一旦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开展期间项目经理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项目进度和管理指标,否则视为无能力或无精力负责本项目”。谢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第三,《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及送达谢某邮件截图,显示“第二十五条项目按期验收未通过,项目组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组人员按责权利比例承担违约金和连带责任。”谢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第四,考勤记录,万库公司据此证明谢某因履行公司内部承包故不再需要按公司考勤制度考勤,谢某年休假时间可以自己灵活安排。谢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第五,2018年8月工资确认表,显示当月谢某的实发工资为2034.34元。谢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第六,项目保证金流水及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万库公司据此证明谢某执行项目承包制。谢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七,谢某项目进度计划表,万库公司据此证明谢某内部承包公司项目。谢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第八,工资明细,其中显示有谢某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工资明细。其中其他扣款一栏在部分月份显示有扣款数额,万库公司主张此部分扣款是因谢某使用公司滴滴账户支付私人行程产生的扣除金额。谢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亦不认可其他扣款。
【律师意见】
关于工资差额。谢某主张其与万库公司约定固定月工资为3万元,但谢某并未就此举证,且与谢某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并不一致。根据万库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谢某于2018年7月签署项目任务书,对万库公司的项目进行内部承包,且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制度显示,在承包期间,项目负责人每月发放最低工资,项目负责人可享有项目的利润分成以及奖金。上述情况均与谢某2019年至2021年的工资支付情况相符,且谢某并未举证证明在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曾对工资发放提出异议。故谢某要求按照三万元标准补足工资之主张无事实依据。
其次,万库公司在2019年及2020年期间按月向谢某发放的工资虽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情形,但考虑到项目承包负责人工资构成的约定,在综合考虑万库公司在年底向谢某发放的项目工资及奖金的情况下,谢某2019年及2020年度的月均工资并未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谢某要求万库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关于年假。谢某与万库公司就谢某的年假天数标准及已休情况均无异议,根据谢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核算,万库公司应支付谢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5329.88元。谢某于2021年7月申请仲裁,其要求万库公司支付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某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78.87元;
二、万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5329.88元;
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Xu Jie
Associate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