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需要进行涉外送达。在实践中,很多客观因素决定了难以高效完成送达,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送达程序繁琐、缺乏有效送达措施等。因此,关于涉外送达的流程,本文对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穷尽国内送达地址
为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在向境外地址进行送达前,建议当事人及受委托人配合法院穷尽其他可以送达的国内收件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有以下几个选择:
1.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 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国内,且该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3. 受送达人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代表机构送达。
4. 受送达人在国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若无以上收件方,或上述收件方均无法进行送达,则需要向境外地址进行送达。
二、涉外送达方式
1.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等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5.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法院应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述几个方式均由法院进行办理,当事人或受委托人仅需配合准备材料即可,但我们仍应主动协助法院选择最佳途径。在无法提供确切地址时,以及在邮件被退回时(特别是邮件上有“地址不详”、“该地址查无此人”等批注),应立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可向法院申请同时多渠道送达,包括在以1-4项方式送达的同时进行公告送达,省去前几项失败后再进行公告所耗费的时间。
三、涉外送达准备事项
1. 送达材料的翻译件
送达的文件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当委托国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如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等。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2. 送达执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向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进行送达需支付一定的送达执行费用。三个国家的支付方式均为汇票,美国的汇票收款方为“PROCESS FORWARDINGINTERNATIONAL”,新加坡为“The Registrar, Supreme Court, Singapore”,加拿大需按照省份填写不同的收款方。
关于开具汇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银行不办理汇票业务或不办理涉外汇票业务的情况,建议提前向银行进行确认。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一般会要求提供收款方名称、地址以及支付用途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准备分为两种情况:①部分地区的法院会开具专门的缴费通知或收费情况说明,可以此作为证明文件;②若法院未出具相关材料,则需准备受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法(2003)73号]通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文件,以证明汇票用途及金额。
另外,在银行网点办理汇票业务后通常需要分行审核,如无问题,一般会在十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办理完毕。
3. 确认送达地址
由于涉外送达手续繁琐、历时较长,因此,在准备送达材料、由法院逐级上报进行送达之前,建议再次确认送达地址是否有误,以及是否存在多个地址。
律师说
总之,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事项时,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必须利用机会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主动协助法院推动案件进展。
Wu Taian
Associate
公司股权、破产清算、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