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徐杰律师接受指派处理与泉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与泉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承诺书》中关于承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内容无效”诉讼请求。
该案由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归纳争议焦点为:
第一,本案诉争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第二,本案诉争《死亡赔偿协议书》、《承诺书》中关于人身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所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及《承诺书》的目的在于分割身故人保险金,通过协议将被告自己作为该保险金的受益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应属无效约定。
2. 若《死亡赔偿协议》及《承诺书》有效,被告将因员工死亡而产生收益,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存在重大道德风险。
最终泉州法院经审理作出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协议书》、《承诺书》中关于人身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内容无效“判决。
Xu Jie
本案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私募基金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