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体系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 2025-01-02
-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 作者:徐杰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犯罪记录封存
1.政策内涵与适用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丰富,既包括对严重犯罪的从严从重处罚,也包括对轻微犯罪的从宽从轻处理。对于轻罪治理而言,其适用范围主要是轻微犯罪案件,例如醉驾、轻微盗窃、轻伤害案件,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此类轻微犯罪的占比逐年升高,应当尽可能从矛盾化解、分化犯罪风险、减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能不逮捕的依法不捕,能不提起公诉的依法不诉,能不羁押的依法不押。实践中对轻微犯罪也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思路,2023年以无逮捕必要不捕26.6万人,同比上升22.5%,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诉49.8万人,同比上升12.6%。
2.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推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该政策明确了对轻微犯罪的轻缓政策取向,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轻微犯罪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人,在依法惩治的前提下,通过犯罪记录封存,避免犯罪记录给他们带来法律规定以外的后果,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例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因为是黑户不能办理贷款,故找人帮忙代为办理贷款;又如,出于找工作需要将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由他人办理入职手续;再如,因失业在家,为兼职赚钱接受他人资金代他人购买物品,或碍于情面经不住朋友软磨硬泡将银行卡借出帮助他人转账等均被视为具有放任的故意,以此认定罪名成立,但就其主观恶性来讲,其已因自身过错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但罪不至此,不致因一念之差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后续工作生活。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这也要求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既要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又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依法从严予以追诉,不能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促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管理机制,以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实施。
(二)人权保障与犯罪记录封存
1.消除“标签效应”
受历史因素影响,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犯罪记录就像一个难以抹去的“标签”,给罪犯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则为消除这一“标签效应”提供了可能。对于轻微犯罪者而言,一旦犯罪记录被封存,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机会将大大增加。例如,在就业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一旦发现有犯罪记录,往往会拒绝录用。而犯罪记录封存后,这些轻微犯罪者就有了与其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重新融入社会。此外,在教育、社交等方面,犯罪记录封存也能让他们摆脱过去的阴影,以全新的姿态面对未来。近期接手的案件中,一名22岁的女生,因找不到工作待业在家,在线上做兼职帮他人代购商品,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在法院开庭审判前,突然联系援助律师表示其愿意认罚,但不认罪,因为不想被留下相关案底,担心日后更难找到工作。刑法设立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后,应当考虑建立相应的制度,消除该行为产生的长久影响,以充分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2.保障亲属权益
犯罪记录不仅对罪犯本人产生影响,也可能波及其亲属。在一些情况下,涉罪人员的亲属可能会因为其犯罪记录而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受到不当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现代法治强调罪责自负原则,即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防止其对亲属入学、就业等方面产生不当影响,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例如,在教育领域,涉罪人员的子女可能会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在入学时受到歧视或限制。而犯罪记录封存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保障了涉罪人员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1.基层法院创新实践
1994年,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首次进行封存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尝试。彼时,法院依据审判经验并结合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若在一年以内未再犯罪,则负责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灭。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与各部门协调存在困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难以掌控等问题,此项举措被迫停止。其后,该法院与社会相关部门合作采用“淡化前科”的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2003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针对被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经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累犯以及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的偶犯、初犯除外)的情况下,即可开具《前科消灭证明书》,将其视为未曾犯罪。
2.全国范围制度确立
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实施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未成年涉案者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不被纳入其个人档案,并实行有条件封存。此后,该制度在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等地方进行了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规划,将在五年内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条正式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免除犯罪报告义务。到了2012年3月14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正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并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且查询单位需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1999年的25.1%下降至2023年的3.6%,同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轻罪、微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2.3%,缓刑、拘役、管制等占比达到42.99%。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更是高达90%。在这样的现实形势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提出显得尤为必要。
近年来,我国轻罪类型呈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其中危险驾驶罪尤为突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发。此外,轻微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轻罪案件也比较集中。这些轻罪类型的集中反映了当前社会矛盾的某些特定方面,例如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盗窃行为、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增多,以及人际交往中的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等。对于这些集中的轻罪类型,需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便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为轻微犯罪者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封存情况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落实犯罪记录封存49524人,同比上升49.98%。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地落实,为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犯罪记录对他们的负面影响。
(二)成年人封存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需求日益凸显。目前,虽然我国尚未全面建立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例如,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存而不封”的问题,与该市公安局会签了《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封存范围,细化封存方式,并建立查询结果通报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为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此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标志着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设提上日程。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总的来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也在积极探索中。然而,要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全面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规范实施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优化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条件
1.考虑罪名与刑期
明确轻罪的范围是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在确定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时,应充分考虑罪名与刑期。对于罪名较轻的犯罪,如轻微盗窃、轻伤害、危险驾驶等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考虑结合法定刑等因素,将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纳入轻罪范围。在刑事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具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可以予以封存与保密其犯罪记录。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等,即使刑期较短,也不宜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刑期的考虑,可以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参考标准,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可以适当降低刑期标准,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纳入封存范围;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累犯的犯罪,则应严格控制刑期标准,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其他特定条件的犯罪,才可以考虑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设定考验期与条件
为了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应设置适当的考验期,并明确适用封存的具体条件。考验期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刑期进行设定,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在考验期内,犯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再犯罪,应取消犯罪记录封存资格。
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四是在考验期内,没有被行政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五是具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来源,能够自食其力。
(二)健全监督救济机制
明确涉罪人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至关重要。当涉罪人员认为自己的犯罪记录封存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首先,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未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涉罪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申诉时,涉罪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以证明自己的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
其次,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涉罪人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发现司法机关存在不落实封存制度、违规查询记录或泄露犯罪信息等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予以纠正。
此外,涉罪人员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如果涉罪人员认为司法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涉罪人员应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争取得到公正的裁决。
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