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实务解析

 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转让与他人,并由该他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合同。结合此次疫情,许多中小微企业将需要引入资金,那么股权转让是最好的方式。因此,笔者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问题简要梳理。

一、怎么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转让中的实务操作也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向第三人转股: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同意后,股权方可转让。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②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③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④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在股权转让中,利息并不是由股权转让直接产生的,它是因资金的占有产生的,只要存在资金的占有,就可以约定利息,与股权转让无关。

二、股权转让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是一种合法的减轻增值税的交易方式。一般情形下,交易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股权价款的计算基础,以公司负债抵消资产的增值降低税基,减轻税赋,甚至可以实现零税收。

 2、股权转让可以改变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公司仍是资产所有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购买资产”的观点,是一种基于股东与公司混同的错误认识。“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资产转让”,税务机关可以按资产的增值直接计征税收。对公司资产作出提示性的特别约定,不具备对公司资产未披露的价值减损有担保效力。股权转让的成立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部分股权转让时,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国资或外资的股权转让应通过相关的审批。

 3、股权的交付以登记为准。公司印鉴、财务账册、重要经营文件等交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除了对公司权力移交的内容有明确约定外,从权力移交到登记完成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约定承担方式。

 4、公司章程的变更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是股东行使意定与法定的治理性权力与享受经济性权利的主要依据。同意转让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组成与法定代表人任命决定、印鉴与重要经营文件的保管事务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5、交易价格。为了简化交易,实务中常见用于股权登记的转让协议上的价格按注册资本计算,与实际履行的协议的价格不同,同一交易、不同价格的两份协议称之为阴阳合同。如果被“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效力,就会有法律风险。一些实际履行的协议约定“为办理工商登记的转让协议仅为登记所用,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等内容,也不能避免法律风险。

 6、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股权登记、权力移交、未披露的债务承担与资产价值减损等系列问题,应与价款支付建立关联,形成有效的合同履行抗辩。如果受让方是两人以上的,可以让受让方对价款支付互负连带责任,以避免交易陷入僵局。

 7、告知、披露(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会的同意转让的决议)、通知(解除、履行、抗辩等以及通知的方式约定)、协助义务、生效条件(签字盖章生效、定金生效、审批生效等)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内容。

 8、争议的诉讼管辖。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专门管辖案件,可以在原、被告或公司所在地选择管辖法院。如果采用仲裁管辖的,应按方便的原则选择仲裁庭。在涉外股权转让时,考虑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与语言。

三、常见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3、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答: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4、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答: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5、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后记

 股权转让看似简单,实则包含诸多法律风险,如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因出资未到位引发纠纷、共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引发纠纷、因阴阳合同引发纠纷、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纠纷”、因交易钱款性质、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因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而引发纠纷、因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而引发纠纷、因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而引发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发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和履行过程中缺乏专业律师参与,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因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在拟定股权转让前期时委托律师参与,拟定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风险的规范合同。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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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Associate
Criminal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v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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