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新司法解释有答案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认定

 一对夫妻离婚时,在房产分割上产生纠纷。男方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过户到夫妻双方名下。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后因相处过程中家庭矛盾较大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买的,女方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上述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婚姻里的房产纠葛总是剪不断理还乱,让当事人头疼不已。

 (一)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财产份额究竟是该平均分配?还是由出资方全部享有?抑或是结合婚姻生活状况等进行裁量,在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二)整体裁判思路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自2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也为上述案例提供了解决思路。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但应结合具体因素给予另一方补偿;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具体到本案而言,可结合《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并参考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认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定。婚姻存续期,若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财产时,法院会看出资来源,还会综合考虑夫妻生活时长、有无子女、离婚过错和房价等因素,决定房屋归属。本案中,因夫妻婚姻存续时间短、无子女,法院结合男方父母出资和房价,判房屋归男方,同时让男方补偿女方7万元,兼顾了双方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回答道:“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三)《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官方数据,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婚姻家庭领域也呈现出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家庭财产形式日益丰富,除了传统的房产、存款,还出现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公司股权等多种形式的财产,这使得夫妻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在一些家庭中,夫妻共同投资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股权价值不断攀升,离婚时如何准确分割股权成为难题。

 另一方面,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闪婚闪离现象增多,因婚恋观扭曲导致的婚姻纠纷时有发生。比如,部分人将婚姻作为获取财富的手段,在结婚后不久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同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法解释二》应运而生。它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它细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空白,为法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依据,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从社会层面来说,《婚姻法解释二》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通过明确夫妻间房产赠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问题的处理规则,减少了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让夫妻双方对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有更清晰的认知,从而降低婚姻的不稳定因素。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婚姻的道德底线和公平正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而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范,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解释(二)》详细解读

 《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除了婚后父母出资买房问题的认定外,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一)重婚婚姻无效的认定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对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甲在与丙维持合法婚姻关系期间,隐瞒已婚事实,又与乙登记结婚。一段时间后,丙不幸离世,此时乙若主张自己与甲的婚姻因甲前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而转为有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哪怕乙声称自己在与甲结婚时并不知晓甲已婚,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段重婚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再比如,个体商户张某,在老家与妻子李某育有子女,因生意常年在外,结识了王某。张某对王某隐瞒已婚情况,与王某在当地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来李某发现张某重婚,向法院起诉。即便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法院依然会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因为法律对重婚的婚姻无效认定有着明确且坚定的标准,这一认定不受合法婚姻状态变化的影响。

 这种严格的法律规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方面,它保障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让被背叛的一方能够在法律层面获得应有的保护,不至于因重婚者的行为而遭受财产、名誉等方面的进一步损害。另一方面,对重婚行为的坚决否定,也向社会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即一夫一妻制不容践踏,任何企图通过重婚来逃避法律责任、破坏婚姻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维护了整个婚姻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为了某些利益,如获取购房资格、逃避债务等,选择“假离婚”。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即终止,离婚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张某和李某为了多买一套房而办理离婚,之后张某却想以“假离婚”为由重新恢复婚姻关系,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一规定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避免有人利用“假离婚”达到非法目的。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影响

 假设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离婚时却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配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时,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了其债权,法院就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审查,若情况属实,会依法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诚信原则。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

 针对同居关系终存在的新型法律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中亦给出了解决路径。同居关系区别于婚姻关系,若小陈和小吴在同居期间,小陈独自继承了一笔遗产,这笔遗产应归小陈个人所有。如果系由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则会根据出资比例,结合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有共同子女等情况,合理进行分割,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也考虑到了同居关系的特殊性。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四)夫妻间房产赠与相关规定

 小王在婚前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友小李,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婚后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归属就需按照规定,由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若两人婚姻存续时间短,小王又无过错,房产可能会判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可能需要对小李进行一定补偿。

 又如在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中,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次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共有。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只愿支付100万元,双方就房屋折价款产生争议,诉讼中认可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案涉房屋虽为陈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加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对家庭的贡献及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通常基于婚姻稳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法院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决,既保护了财产给予方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的付出,结果较为合理。

 1.《婚姻法解释二》之法条链接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认定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夫妻一方擅自用共同财产打赏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如小王瞒着妻子小李,半年内给主播打赏50万元,远超家庭日常开销,严重影响家庭财产状况。小李发现后要求分割财产,并让小王少分。《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后小李即可依据第六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稳定的经济基础,一方擅自高额打赏会损害另一方权益,破坏家庭财产平衡。该规定为非打赏方提供法律保护,提醒夫妻双方妥善处理共同财产,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稳定。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财产处分

 老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赠与情人小赵。老张的妻子发现后,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赵返还财产。并且在离婚时,老张的妻子可以请求法院对老张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案例中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 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高某某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叶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起诉要求叶某某返还7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某以部分款项已消费为由拒绝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主张。法院认为,高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叶某某,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叶某某应返还实际收取的56万元,对其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裁判结果也体现出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私自赠与他人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予认可。权益受损方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能因财产已消费免除返还责任,对弘扬婚姻家庭受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结婚,2022年7月生育双胞胎罗大某、罗小某。因家庭矛盾,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家人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拒绝送回。颜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要求罗某某送回罗大某,并禁止其抢夺、藏匿子女。法院认为抢夺行为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和监护人权利,裁定罗某某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其实施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裁定发出后,法院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督促罗某某将罗大某接回。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关键在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法院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签发禁令,让未成年子女快速恢复原生活状态,体现人格权保护预防大于赔偿的理念,震慑不法行为。

 1.《婚姻法解释二》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八)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财产的赠与,规定离婚后不能任意撤销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小张,并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后,张某因经济状况变化,想要撤销赠与,将房产要回。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行为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稳定性,且房产已经过户给小张,张某的撤销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的严肃性和不可随意撤销性。

 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夫妻双方往往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法律依据来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其中涉及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紧密相连,构成一个整体。这种赠与行为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夫妻双方对子女关爱的一种体现,也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和成长,不应轻易被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财产的赠与,离婚后不能任意撤销。这一规定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子女能够切实获得父母承诺给予的财产,为其生活和学习提供稳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夫妻一方因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随意撤销赠与,导致离婚协议的履行陷入混乱,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关怀,引导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更加慎重地考虑子女的利益,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关爱义务。

OC-Law-Firm-Lawyer-Mr-Xu-Jie.jpg

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