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More Articles Essays 结合案例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解析 结合案例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解析 2023-05-17 关键词: 刑事案件, 银行及金融 作者:徐杰 前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以下活动: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是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面笔者结合了相关案例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就A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吸收金额达2.14亿元。东方剑桥律师肖万华、向平、孙靖等受上述涉案人员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并成功为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均适用缓刑,委托人提起上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A公司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公司”)签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上海地区为该基金公司销售其基金产品。后经A公司推介,多名投资人与该基金公司签订《入伙协议》,并将相应投资款按约定汇入基金公司所提供账户。现投资人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到期后,未能向投资人兑付,由此涉案。 二、争议焦点 该案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律师认为 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上述法律,应同时满足如下四点:1.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五、法官观点 A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到案后配合调查,且已退还部分投资人投资款,适用缓刑。 六、结语 随着中国人均收入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市民愿意将闲置钱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在这里需提醒市民投资仍需谨慎。 Xu Jie Associate Criminal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vate eq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