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问答
- 2023-05-24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医疗纠纷, 普法
- 作者:郁千龄
问:生物医药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是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行贿罪类: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另一类为生产假、劣药类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问:生物医药行业有哪些行贿类的典型违法案件?
答:葛兰素史克案。
2013年7月,中国公安部首次就某制药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发布声明:因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涉嫌伪造30亿元人民币的旅游和会议支出,而相关款项则被通过虚增会议规模等方式套现并用于商业贿赂。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30亿元。马克锐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2到4年。
问:生物医药行业有哪些典型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案件?
答: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长生生物18位嫌疑人已被检查机关依法逮捕。
问:生物医药企业中哪些人员容易触犯上述罪名?
答:生物医药企业中销售人员(即医药代表)容易触犯行贿类罪名。生物医药企业中的生产、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生产假、劣药类犯罪
问:医药代表哪些行为会触犯行贿类罪名?
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另外,200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问:如何解读“送钱”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主观客观一致性来说,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因果联系。在“送钱”与“办事”(承诺)同时发生或者先“送钱”再得到承诺的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先“办事”、后“送钱”的行为,并且不易查明两者的关系,行为人(包括行贿人与受贿人)试图以此规避处罚。但基于严厉惩治贪腐的政策诉求,在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规范解释上,并不要求必须“送钱”在前、“办事”在后,亦即对何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在解释上弹性较大。指导案例也已经将这种“事后受贿”解释为受贿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4号案例“陈晓受贿案”),在此情形下,如果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行贿人自然也成立行贿罪。
问: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答: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其他法律法规对于医药代表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答:行政法层面,2016年6月开始,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9大部委携手开始药品购销领域的整肃行动,督查的主要对象便是医院、药企和医药代表。
2017年,针对医药代表行业规范的文件先后出台。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5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各地卫计委也出台相应文件。
“国务院今年整顿药品流通领域的两个重大指示,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和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问:生物医药企业如果防范医药代表的法律风险?
答:(1)加强对员工的普法培训,让员工签署廉政、守法承诺书;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关于医药代表资质的相关规定;
(3)医药代表报销流程的合规管控措。
问:生物医药企业如何防范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法律风险?
答:此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就视为既遂。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原则上此项罪名就已成立。该罪是医药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禁区,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故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发现有涉及到司法认定的假药时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切勿将药品流入市场。
另外,企业也要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做到所有质检记录留档,这样方便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问:律师在生物医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答:律师在平时可以参加前期合规文件的指定,从源头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如果已发生法律风险,则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参与应对措施的指定,及时避免风险扩大。
Yu Qianling
Assoc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