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瑞德西韦专利迷局

前言

         1月31日,顶级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刊发了一篇研究论文:“First Case of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the United States”: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的男子在患病后第十一天开始使用静脉注射Remdesivir(中文译名:瑞德西韦)进行治疗,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该药被认为可能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一定疗效,该药物的基础专利由国际知名的病毒药物研发企业Gilead Sciences (中文译名:吉利德公司)持有。若该药物后续经试验被证明有效,那么该药品所涉及专利问题急需解决。

        此外,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于2月4日发布消息显示: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那么武汉病毒所缘何要申报这项专利?其申报该项专利能否成功?成功后,谁能获益?下面让我们来进行简单分析。 

一、中科院武汉病毒所为何申请专利?能否获批?

 医药行业的专利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药品产品专利,如化合物、组合物等;方法专利,如药品生产方法、工艺;药品用途专利,即治疗疾病的用途。而根据武汉病毒所发布的文章也表明,其申请的是瑞德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品用途专利。

 那申请瑞德西韦2019-nCoV的用途专利有什么好处呢?如果瑞德西韦2019-nCoV的用途专利被其他国家或组织申请并获得专利权,那中国政府在采购瑞德西韦时就不仅要支付购买药品的费用,还要支付可能的天价专利费。而如果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后,中国政府在采购瑞德西韦将其用于新冠病毒的治疗时就不需要再支付天价专利费,而且在与吉利德科学的药价协商问题上将有一定的谈判筹码。

二、关于此次疫情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1.适用前提:

 启动专利强制许可程序的条件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具体到药品专利领域,主要指“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在疫情期间,为应对此次突然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全国31省市自治区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已经满足前述中“非常情况”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此外,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意见》指明,第一,要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第二,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第三,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2.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启动

 (1)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分为:依据申请而启动和依据建议而启动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而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③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吉利德公司(Gilead Sciences)已经成功开发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并且进行了一、二期临床试验,其已经实施了根据专利方法制造药品的行为,属于已经实施专利,不符合上述①项之规定。

 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已上市,不再是进行临床试验,但是现有证据也无法体现吉利德公司存在垄断行为,且垄断行为的认定复杂专业,耗时耗力,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因此,依申请而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除了依申请而启动外,还可依据建议而启动。依建议而启动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为: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鉴于本次疫情程度及对公共健康的影响极其突出,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为大量患者提供急需药品,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依建议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符合立法目的,也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则。

 3.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是由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请求强制许可,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列明请求人详细信息、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有关专利详细信息以及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事实和期限等内容;若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建议,应当指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的前提、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详细内容、专利权人相关信息、期限、以及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详细信息等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指明下列各项: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

 (二)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

 (四)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4.强制许可的终止

 强制许可并非始终有效,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止情形时该强制许可即行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或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在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终止强制许可。

三、药品使用强制许可具体如何操作

 1.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强制许可建议;

 2.确认需强制许可的药品专利详细信息,实施理由、实施部门及实施期限,同时准备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材料。

 3.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决定做出前,依法通知专利权利人,比如吉利德公司。

四、结语

 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注意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既要有效保障公众健康,遏制疫情,也要给国际社会树立负责任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国的形象,尽可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虽然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仍在蔓延,但相信中国人民万众一心终能度过此次难关,通过此次考验。

【文献引用】

 1.齐宝鑫、池振华、常澄、龚未云、朱乐雯、方洪、郭泰瑜《疫情在线: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即将突破“零实践”?》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752c2f684c2669fd.aspx

 2.刘启鸣《新冠肺炎疫情亟须“唤醒”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http://www.dhl.com.cn/CN/tansuocontent/0008/017745/7.aspx?MID=0902

 3.马晓华,胥会云《重大疫情前,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得西韦专利应该吗?有用吗?》http://news.sina.com.cn/o/2020-02-05/doc-iimxyqvz0475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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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Associate
Criminal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v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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