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及自首情节的认定(上)
- 2024-08-30
- 关键词: 刑法, 网络犯罪
- 作者:徐杰
一、案例对比分析
(一)案例一
【案例详情】
2023年8月初,被告人汪某出于贷款目的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采取放任的态度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协助他人将海南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华夏银行对公账户预留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为其本人,后将上述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000元。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关联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金额共计250万余元。2023年9月19日,汪某经公安民警通知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
被告人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汪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案例二
【案例详情】
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许某因进行网上赌博活动,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并通过银行取现等方式为他人转移钱款提供帮助。2023年5月22日,被害人何某等人在本市徐汇区等地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人民币12.66万元转入上述许某的银行账户,被许某等人予以转移。2023年5月27日,被告人许某听说自己被网上追讨后主动前往泗洪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退赔人民币3万元。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许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浩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许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律师观点
案例一中汪某事前并未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共谋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参与上游违法所得的分配,实施犯罪的行为较短,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参与程度较低,不能认为其与上游诈骗罪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且其实行为是在上游犯罪还未结束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对犯罪结果具有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其帮助行为也促进了犯罪的进程,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中上游犯罪已结束,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赃款,仍实施了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许某被网上追讨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属于一般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两被告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产生作用力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因上游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除少数案件能将行为性质清楚的界定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外,多数案件往往难以明确界定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及其分工,以及上、下游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和事前通谋。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对于涉及帮助行为的定罪,更倾向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做出选择。然而,这两个罪名的适用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争议,并随着案件类型的不断增加而变得模糊。需要对其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犯罪客体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显示,虽然两罪都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本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法条规定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规定在本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定罪标准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的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三)量刑标准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知,其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最高刑期为七年。
(四)行为对象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帮助他人完成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则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具体的隐匿行为。
(五)行为方式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要是实施一定的帮助行为,以支付结算为例,其主要包括帮助转账、取现等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实施直接的掩饰、隐瞒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
(六)行为阶段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贯穿上游犯罪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而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要求必须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了该罪规定的不法行为。
(七)行为作用不同
根据两罪名所处行为阶段的区别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处于上游犯罪的全阶段,其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的促进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处于对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其对上游犯罪的既遂结果并无促进作用。
(八)对上游犯罪明知认定的程度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具有概括性明知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经过、犯罪性质和罪名、危害后果明确地知道,只要具有概括性的认知即可。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实施犯罪,但采取与己无关的放任态度,任由犯罪结果的发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认定为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对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要求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并实施了相应的隐匿、转移行为。
(九)适用范围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而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