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2025-01-02
-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 作者:余林斌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采购酒水原材料及加工器械,擅自制造带有注册商标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品牌洋酒,并将这些假冒商品供货销售至本市各大KTV场所。截止至案发,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202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其制造窝点现场查获了大量涉案物品,经相关权利人鉴定,这些被查获的品牌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约7万余元。2024年3月26日,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罪名的确定
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之一。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院移送了案件材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核实,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于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呈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前者主要侵犯商标专用权,后者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者的犯罪客体有所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犯罪对象本身乃是前一犯罪行为已然制造出的犯罪结果。与之不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侵犯的法益存在差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归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别,其侵犯的法益主要为市场经济下的商标权保护秩序,既涵盖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涉及消费者的权利。
最后,两者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销售行为,也就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买进卖出活动,至于此类假冒商标的商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则不在该罪的考量范围内。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在于假冒行为,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益,此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进行处理。上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区分两种罪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解释第二条表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金某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42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否适用缓刑认定
本案中,针对金某的行为是否适用缓刑也存在着争议。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而对于累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适用缓刑制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案中,金某使用他人商标制作假酒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且该酒水售出后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未对其适用缓刑。
三、法院观点
(一)犯罪构成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查明的事实,对金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对于商标的使用,法院认为金某制造和销售的假冒洋酒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可争议的模糊地带。对于未经许可的情况,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某没有获得品牌所有者的许可,其行为是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量刑情节的考虑
1.自首情节
被告人金某在2024年3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金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情节
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金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退缴违法所得情节
被告人金某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这一情节虽然不能完全弥补商标权利人的损失,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法院认为金某的退缴违法所得行为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定认识和悔悟,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2.附加刑
法院根据金某的犯罪情节,包括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以及他的量刑情节等因素,确定了相应的罚金数额,最终判处金某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赃物和违法所得处理
扣押在案的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在类似案件中,对于扣押在案的赃物以及违法所得,应当坚决予以没收。这些赃物通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而违法所得是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其没收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必须继续予以追缴。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逃避法律的制裁。通过持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案例启示与思考
(一)对企业的启示
1.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其核心资产之一,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市场价值。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并对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在发现商标被侵权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应该建立市场监督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与相关机构合作,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自己的商标不被侵犯。
(二)对消费者的启示
1.提高商标识别能力
消费者在进行商品购买的过程中,应当切实提高自身的商标识别能力,务必高度重视并仔细辨别商品的真伪。知名品牌往往具有独特的商标设计、特定的颜色组合、标志性的图案或字体等,在购买时应当注意辨别。同时,消费者还应该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情况,提供详细的购买凭证、商品信息等证据材料。通过积极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行动,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氛围。
2.支持正版消费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时,应该大力支持正版消费。正版商品通常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规范的生产流程,在品质和安全性方面更有保障,消费者在众多商品选择面前,要优先购买正版商品,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动力和保障。且从宏观层面来看,支持正版消费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维护,消费者的正版消费行为就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当广大消费者都积极主动地支持正版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侵权商品说 “不”,侵权行为才会逐渐减少,市场秩序才能更加规范有序。
(三)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金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应该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不能仅仅以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这样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也可以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金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作为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通过对本案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争议焦点的合理解决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同时,本案也给企业、消费者和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启示。企业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和市场监督机制,消费者应该提高商标识别能力和支持正版消费,法律实践应该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Yu Linbi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