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通过“亿星”执行异议案简析执行异议之诉和相关公司法律知识

一、案情简介

 前因,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置业公司)与犁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犁民电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后((2018)沪0120民初2199号),因犁民电子迟迟未执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某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9)沪0120执6704号)。

 某置业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新岚信息科技公司、青岛瑞通德贸易有限公司(下文分别简称:上海新岚与青岛瑞通)为本案执行人,经过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2019)沪0120执异192号)某置业公司不服裁定结果,最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2022)沪0120民初13423号)。

二、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

 依法判决追加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为(2019)沪0120执6704号案被执行人,并对第三人犁民电子在(2018)沪0120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

 某置业公司与犁民电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沪0120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巳生效,因犁民电子商务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2019)沪0120执6704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原告查询,第三人犁民电子的二位股东上海新岚、青岛瑞通德系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较长,经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犁民电子有多起执行案件终本,说明法院穷尽调查财产后发现犁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应当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原告追加理由符合《九民纪要》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情形,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案号为(2021)沪0120执异192号的追加申请,后被裁定驳回,故依法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第三人犁民电子商务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三、法院查明

 1.某置业公司与犁民电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犁民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置业公司租金人民币777,000元;二、被告犁民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置业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44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以人民币33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决生效后,因犁民电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沪0120执6704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原告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经法院审理后,以被告的出资时间均未到期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沪0120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亿提出的追加申请”。原告某置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涉讼。

 3.第三人犁民电子成立于2019月1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其中,上海新岚认缴出资6,000万元,青岛瑞认缴出资4,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12月8日。

 4.第三人犁民电子营业执照于2022年5月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吊销。

四、法院观点

(一)执行异议驳回法院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给股东带来额外的负担,也没有超过其合理预期。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

 现根据犁民电子章程显示,第三人上海新岚、青岛瑞通的认缴期限为2035年12月8日,目前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且该公司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具有拘束力,故作为犁民电子的股东上海新岚、青岛瑞通依法享有在此期间内的任意时间段完成缴纳出资的权利。

 因此,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要求上海新岚、青岛瑞通当下就履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并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犁民电子所负其债务的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观点

 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提出的追加、变更申请应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既是履行股东间的约定义务,也是履行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即原告上海亿以第三人犁民电子股东尚未缴纳认缴出资,犁民电子作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原告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犁民电子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第三人犁民电子作为一家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相关的公司章程、出资期限、资本的变动和期限应当以工商备案登记及相关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文件为准,根据有公示公信效力的第三人犁民电子章程对股东的出资时间确定为2035年12月8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给股东带来额外的负担,也没有超过其合理预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目前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且该公司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具有拘束力。

 但本案第三人犁民电子营业执照于2022年5月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吊销,公司办公地点、负责人无法联系,公司不再正常经营,具备歇业的状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调取的信息显示犁民电子有多起执行案件,且都已经终本,说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后犁民电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是不申请破产的,应当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原告在此情况下要求上述被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五、裁判结果

 1.追加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为(2019)沪0120执67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被告上海新岚、青岛瑞通德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18)沪0120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犁民电子对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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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nbin

Associate
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金融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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