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合相关案例探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问题(下)

 结合某某商行与郑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探讨进口产品相关产品安全规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郑某在原双乾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双乾调味品专营店”购买“日本米奇头棒棒糖popcan创意糖果迪士尼棒棒糖格力固力果”20件,每件173.80元,付款3,302.20元。后原双乾商行将案涉食品发货给郑某,郑某予以签收。案涉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有日文标签,显示其制造所位于埼玉县。后郑某针对涉案产品向对方商行提出诉讼,历经一审、二审。

【双方观点】

 二审上诉人双乾商行(原审被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予支持郑某的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

 1.郑某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拼多多”交易平台,向原某某商行购买日本米奇头棒棒糖popcan创意糖果迪士尼棒棒糖格力固力果20盒(以下简称案涉食品),郑某明知案涉食品是日本代购的情况下,还大批量购买,属于恶意敲诈;郑某对案涉食品质量未进行相关鉴定,无法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也未出现食用案涉食品而出现损害其健康的情形,一审中也未对案涉食品安全性进行鉴定,不能认定案涉食品没有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十倍惩罚性赔偿失当。

 2.原某某商行属于代发商家,并不是代购商家,实际发货商家是淘宝平台店铺大阪王将代购,原某某商行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郑某应当诉实际经营商家。3.买卖合同纠纷应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某某商行的经营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管辖法院应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郑某(原审原告)答辩状称:不同意上诉人原某某商行的上诉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3.原某某商行销售的案涉食品无合法来源、无进口检验检疫且来自日本核辐射区,属于禁止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安全食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某某商行作为销售者应当就食品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原某某商行未能提供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属于典型的无合法来源的食品,且来自日本核辐射区,原某某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仓储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经查验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属于销售者“明知”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4.在食品药品特殊领域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其权利主张,职业索赔人客观上能起到监督商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其他消费者,不应否认其消费者的主体地位。

【案件焦点】

 1.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食品属不属于不安全食品;

 2.赔偿责任;

 3.管辖权异议:原一审法院有无管辖权。

【法院查明】

 1.一审判决查明,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2.一审判决再查明,本案立案后,一审法院向原某某商行住所地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向官某户籍地送达诉讼材料签收人为“官某”字样,但原某某商行、官某均未到庭,亦未提交材料。后一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8月11日向原某某商行、官某登报公告送达起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某某商行、官某于2022年10月11日提交答辩状。

 3.二审另查明,原某某商行于2023年11月21日注销,官某系该商行唯一投资人,故变更官某为本案的上诉人。

【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

 1.郑某以网络购物形式向原某某商行购买了案涉食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2.作为销售商,原某某商行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产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由产品销售者即原某某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原某某商行出售给郑某的产品是其自行发货抑或他人代发,并不影响责任承担的主体。

 3.原某某商行、官某称郑某系职业举报人,其行为具有牟利性,故不应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能否主张权利并不以购买者是否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有所区别,故郑某可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十倍赔偿。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作为经营者,原某某商行应保证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案涉食品制造所属于核辐射区,我国禁止进口该地区生产的食品,该地区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核辐射的危险,应属不安全食品。本案中,原某某商行未能提供案涉食品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无法证明案涉食品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故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郑某据此要求原某某商行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1.上诉人在二审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放弃上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债务责任人原某某商行因注销而丧失法人资格,注销后法人的债权债务应由清算责任人承担,官某系原某某商行的唯一投资人,故应由官某承担法人的债权债务。

【律师观点】

 “唯一投资人”指的是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在一个自然人手中,该自然人对企业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概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该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框架下,“唯一投资人”与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无限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需用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企业债务。

 2.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尽管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在法律上仍需尽量保持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以避免因财产混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债权人可以向“唯一投资人”追索企业债务。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投资人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4.债务清偿顺序: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财产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其他债务。投资人在清偿完上述债务后,如果企业财产仍有剩余,剩余财产归投资人所有。

 5.投资人的权益:作为“唯一投资人”,其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6.债务加入与转移: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通过协议将部分企业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加入债务,这需要遵循《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

 7.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综上所述,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人”,在享有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这要求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审慎管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合法合规运营,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投资人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

 1.某某商行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货款3,302.20元,郑某同时退回案涉产品“日本米奇头棒棒糖popcan创意糖果迪士尼棒棒糖格力固力果”20件,如郑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件173.8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2.某某商行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某赔偿款33,022元;

 3.某某商行1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官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二审判决

 4.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46537号民事判决;

 5.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货款人民币3,302.20元;郑某同时向官某退回“日本米奇头棒棒糖popcan创意糖果迪士尼棒棒糖格力固力果”20盒;如郑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盒人民币173.80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6.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某赔偿款人民币33,022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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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nbin

Associate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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