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出租房发生火灾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 2024-08-30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作者:余林斌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1与黄某2系发生火灾房屋501室的产权所有人。2020年4月,被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共同承租了501室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期届满之后,两被告续租该房屋。2023年2月21日晚6时许,两被告使用501室房屋期间,发生火灾,被告李某2报警之后,消防部门到场并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火灾造成两原告产生经济损失,两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1及李某2以房屋线路老化,两原告未及时检修从而引发火灾为由提起反诉,主张应由黄某1及黄某2承担相应责任。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二、案件焦点
1.火灾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电器故障?
2.本次火灾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3.应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查明
1.两原告(反诉被告)系501室房屋的共有产权人,2020 年4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李某1与两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李某1租用501室房屋并对租赁期间、租金标准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5-1条约定,租赁方如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害或者故障,应该及时通知甲方修复。该租赁合同备注了出租房提供的设备包括空调两台、床一张、衣柜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燃气灶一个、热水器一台。该501室房屋实际由两被告李某1及李某2(反诉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之后,两被告续租501室房屋。两被告(反诉原告)亦当庭陈述,如果法庭认定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为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责任。
2.2023年2月21日晚6时许,两被告租用501室房屋期间,该房屋发生火灾。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查明起火的501室进门右侧墙上保险丝熔断,安装于4楼501室电表盒内保险丝熔断,起火房间未发现有物质自燃。火灾造成南侧卧室内电器、衣服、家具等部分烧毁,其余房间受到了高温、烟气影响。起火时间可以确定为2023 年2月21日17时30分至2023年2月21日18时之间,起火的部位是南侧卧室内靠西墙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物质自燃、放火、 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2023年11月6日,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的委托出具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501室房屋墙面、地 面、电路等房屋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501室房屋火灾之后还原本貌需要的修复费用为32,358元,并列明了该金额的具体所包含的项目费用明细,两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四、律师观点
1.根据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显示的信息可知,两原告为发生火灾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两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两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两被告在承租原告房屋用于居住期间,因其不当使用电气等过错原因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3.在具体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若承租人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具有用电不规范等行为从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房屋出租人作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到必要的检查和维修义务,若因出租人未及时履行自身义务导致火灾发生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事故成因的证明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均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双方还应就各自损失的范围及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两被告虽主张房屋本身存在消防隐患,火灾系因电气线路故障导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提起反诉的诉讼请求不足以被法院支持。
5.最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损害发生之时,应及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或直接将受损电器设备、残留物进行封存以固定相关证据,防止因证据灭失影响后续诉讼活动。本案发生后消防部门及时出具了《火灾事故建议调查认定书》,有效固定了相关证据,保障了后续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以保护,一方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的501室房屋在两被告(反诉原告)租用期间发生火灾,产生了重大财产损失,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的起因和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消防部门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明确起火部位是在房屋南侧卧室靠西墙处,该处并不存在原告方所提供的电器即空调两台;现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是不排除电气故障的可能,同时消防部门查实501室进门右侧墙上保险丝熔断,安装于4楼501室电表盆内保险丝熔断等情况;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涉案房屋线路、配电箱等存在质量问题而与两原告进行交涉,可见之前两被告并未发现任何涉及电路、配电箱的安全隐患;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火灾发生时其使用电器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可以明确火灾系因两被告不正当使用电器所引发的,两被告应对本次火灾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所主张的各项本诉诉讼请求,关于墙面、装修、电路等装修损失应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为32,358元。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防水处理、卫生间淋浴隔断、灶台、套装门、卫生间成品台盆及龙头、卫生间马桶、卫生间淋浴器已经包含在鉴定报告中,对该部分诉请,难以支持。对于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不包含在评估报告中,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对于空调两台,因租赁合同中已经注明,也确系在本次火灾中受损,酌情确定为1,200元;对于床1张酌情确定为600元;对于衣柜酌情确定为500元;对于燃气灶酌情确定为300元;对于吸油烟机酌情为2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楼道粉刷费用2,400元,该费用已经包含在鉴定报告中,不重复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根据以上分析,本次火灾的事故责任应该由两被告承担,因此被告方因本次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应该自担,且并未有证据能印证其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之真实性,故对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次火灾的责任主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1、李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六、判决结果
1.被告(反诉原告)李某1、李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黄某1、黄某2涉及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501室房屋的墙面、地面、电路等装修损失共计人民币32,358元;
2.被告(反诉原告)李某1、李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黄某1、黄某2涉及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501室房屋的厨房及卫生间墙面地面瓷砖损失费2,000元、空调2台之损失费1,200元、床1张之损失费600 元、衣柜1个之损失费500元、燃气灶1个之损失费300元、吸油烟机1个之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6,300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某1、黄某2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1、李某2的反诉诉讼请求。
七、案件启示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关乎家家户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房屋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必须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责任与安全防护义务。实践中,住房因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导致的火灾事件屡见不鲜。这类火灾事故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认定,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且通常损害后果严重。因此,在处理时,需综合考虑房屋租赁情况、房屋是否适宜居住和租赁、电器及燃气使用是否合规,以及火灾的具体原因等多个因素,准确判定责任主体。
(一)租赁住房发生火灾.002的常见原因
1.出租人原因或房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出租人负有确保房屋适租的明确义务,这包括保证房屋满足安全居住的各项标准。一旦发现房屋存在损坏或安全隐患,出租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排除。同时,出租人还必须确保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有责任告知承租人注意消防安全。若因出租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房屋发生火灾,出租人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并需对租客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包括:电线老化;短路未及时修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装修材料;电路设计或安装不当等。
2.承租人原因
租客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改变其结构,并应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若因租客的过失或不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而导致火灾发生,租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包括:不当使用大功率电器;屋内抽烟时烟头未熄灭;私自拉扯电线导致短路;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使用面积;私自在室内进行煤改气,导致天然气管道与燃气表连接不当等。
3.第三人原因
如果火势蔓延至出租房屋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并且租客和房东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包括:电瓶车违规充电失火蔓延;他人房屋失火蔓延;第三人人为纵火等。
(二)防范化解措施
2.出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与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出租房屋应设有明确标识的安全出口,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逃生梯等,以保障承租人的安全。此外,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出租人还需向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房屋内的各种设施,特别是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施,从而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环境。
3.承租人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自身责任,严格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要求以及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同时,承租人需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或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处理,以确保房屋安全无虞。
八、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Yu Linbin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商事合同、房产建筑、公司法、财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