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合相关案例探讨上海市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可主张哪些费用?
- 2024-09-27
- 关键词: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
- 作者:徐杰
前言:工伤事故伤害主要是指在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伤害,或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甚至死亡。主要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因公外出期间伤害等类型。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可能对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之后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及可主张的费用类型进行概括分析,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20年12月7日至被告xx公司工作,岗位为木工,工资400元/天。2021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拆模板时从架子上掉下来,致使身体多处部位受伤,随即前往xx医院入院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垫付。2021年10月15日,某某局1出具青浦人社认(2021)字第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被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包给自然人张某,原告系张某招用的工人,并认定被告为承担原告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022年9月27日,某某委员会2出具劳鉴(青)字2208-0069号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伤残情况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2年12月12日,原告以工伤后不能继续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9499元(400×365/12×9);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76元(11396×6);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76元(11396×6);
4.停工留薪期待遇72999元(400×365/12×6);
5.工伤鉴定费350元;
6.医药费282元;
7.交通费450元。
三、争议焦点
1.原告所受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2.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如何确定?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确定?
5.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四、法院查明
2021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时,从钢管架上掉落,致使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某某医院2诊断,结果为左侧尺骨骨折,腕关节损伤,足部损伤、软组织损伤。因被告将该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自然人张某,原告系张某招用的工人,被张某安排在工地上工作,故某某局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该事故伤害为工伤,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2年9月14日,原告伤情经某某委员会2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原告因此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原告因左侧尺骨骨折,于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记载原告生活暂时不能完全自理。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原告因就医产生医疗费264元。某某院为原告开具了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病休的病情证明单。
原告于2021年6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委员会1经审理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于2023年4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医药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某某委员会1以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称,其工资标准为400元/天,每天工作时间是6点至17点,中午休息1小时,班次由张某根据天气情况安排。至事故发生之日,原告共计工作10天,收到工资共计4,000元,分别是2021年1月4日2,000元,2021年1月13日1,000元,2021年1月19日900元,张某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过100元。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因鉴定结论在2022年做出,故原告按照2021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系估算。
五、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被告将其承包的项目违法转包给自然人张某,应就张某招用的工人所受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原告因工伤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其工资为400元/天,并提供了微信转账支付凭证及仲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陈述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折算,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应为6,327.29元。
根据该工资标准及原告的工伤等级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945.61元。根据原告的工伤等级、鉴定时间、就诊病历及病情证明单,原告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本院予以采纳。按照上述工资标准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9,763.74元。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根据原告停工留薪期结束时间,本院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医疗费发票及就诊病历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264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受伤部位及就诊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
六、判决结果
1.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945.61元;
2.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
3.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
4.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9763.74元;
5.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鉴定费350元;
6.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工伤医疗费264元;
7.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交通费200元。
七、案件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解读,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对上海地区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进行了梳理概括如下。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原告为九级伤残,其主张工资400元/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9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即人民币109499元(计算过程为400×365/12×9=109499元),该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高估本人月收入的情形。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凭证、仲裁庭审笔录及其陈述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得出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应为6327.29元,符合该职业的正常收入水平。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其中,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上海市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338元/月,经法院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2028元(计算过程为10338×6=620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计算过程同上。因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可见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上年度”的认定是以工伤发生时间为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上海地区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同时扣除加班费、特殊补贴等非正常收入,但是最低不得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本案中,工伤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并于当日入院治疗。后续某某院为原告开具了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病休的病情证明单。出院后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伤情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法院根据原告的工伤等级、鉴定时间、就诊病历及病情证明单,认为本案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同时结合每月6327.29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763.74元。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伤情、受伤部位及就诊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
(八)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发票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工伤医疗费为264元。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海地区通常为350元。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票据情况,法院最终认定鉴定费为350元。
最后,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联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认定材料,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