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思路(上)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南约12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一黄某驾驶牌号苏FXXXXX车辆与原告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L2、L4椎体骨折等,构成九级伤残,休息210天、营养105天,护理105天。经被告二某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重新鉴定意见:徐某L2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二、诉讼请求

 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遭受了身体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21,748.03元,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因事故受伤后的诊断、治疗、药品等相关支出。

 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380元,以补偿住院期间的餐饮费用。

 营养费:请求赔偿6,300元,用于补充身体恢复所需的营养支持。

 护理费:提出10,500元的赔偿要求,涵盖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服务费用。

 误工费:按照事发前的收入情况及误工时间,计算得出84,812.16元。

 鉴定费:要求被告承担1,950元,该费用是为确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标准而进行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支出。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精神痛苦,徐某主张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相关计算标准,请求赔偿329,716元,以补偿因身体残疾导致的长期损失。

 交通费:主张1,898.52元,用于报销因就医、处理事故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车损:要求赔偿500元,以弥补车辆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伤情需要购买了医用腰带,请求赔偿128元。

 律师费: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产生费用23,000元,要求被告承担。

三、案件焦点

 (一)伤残等级鉴定的准确性与法律效力

 本案中,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存在差异,初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徐某构成九级伤残,而被告二某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意见为十级伤残。两次鉴定结果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原告对重新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初次鉴定更能准确反映其伤残程度,伤残鉴定行为及鉴定结果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与责任主体

 1.医疗费的扣除项目

 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提出异议,要求扣除其中的伙食费及非本人核酸费用。在举证过程中需根据医疗费用清单及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费用属于合理的医疗支出,哪些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2.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原告主张按照事发前的收入情况及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但被告某某公司认为应扣除事后发放的金额。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综合考虑原告的工作性质、收入稳定性、误工期间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等因素,准确计算合理的误工损失。

 3.营养费、护理费的标准确定

 原被告双方对于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应当参考当地相关行业标准、原告的伤情及康复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营养费和护理费赔偿标准。兼顾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标准对双方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三)律师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这涉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即使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仍会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合理性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金额、律师的工作量及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请求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四、案件审理过程

 (一)当事人陈述与答辩

 原告徐某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详细阐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以支持其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对事故发生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其认为律师费应认可4,000元,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意见同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同样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该公司表示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对医疗费金额本身无异议,但要求扣除其中的伙食费及非本人核酸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8天;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的标准;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的标准;误工费认可按照事发前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应扣除事后发放的金额;鉴定费不认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残疾赔偿金仅认可按照十级伤残及78,027元的标准计算;交通费认可500元;车损无异议;残疾辅助器具费不认可赔偿;同时强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二)司法鉴定与重新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成为确定原告伤残程度及相关赔偿依据的关键环节。某某中心首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徐某 L2、L4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210天、营养期105天、护理期105天。

 被告某某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随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重新鉴定意见,认为徐某L2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徐某对重新鉴定意见不认可,可进一步申请再次重鉴或复核,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的程序及结论合法合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未支持原告的再次鉴定申请。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进行了详细认定。具体如下:

 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1,748.03元中,扣除某某院伙食费400元及非本人核酸检测费用198元后,法院实际确认金额为 21,150.03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原告实际住院天数8天,合计160元。

 营养费:根据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105天,总计3,150元。

 护理费:按每天40元计算105天,共计4,200元。

 误工费:法院确认徐某事发前平均工资及事发后实际发放金额,计算得出实际差额为1,996.75元,原告提出的实习及转正差额并要求计算2年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

 鉴定费:鉴于伤残评级在重新鉴定后被部分推翻,法院确定鉴定费为95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重新鉴定确定的十级伤残等级,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原告年龄,计算得出为159,220元。

 交通费: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就医等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

 车损:原被告双方对车损500元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残疾辅助器具费:由于原告购买医用腰带与伤情相符,法院确认为128元。

 律师费:法院根据案件标的及难易程度,确定律师费为4,000元。

 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某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因此,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96,954.78元;黄某赔偿原告徐某律师费4,000元。同时,法院明确了案件受理费及重新鉴定费的分担方式,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5,190元,被告黄某负担3,460元;重新鉴定费3,45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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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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