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认定

一、案情简介

 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制片人汤某、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科影厂)副厂长席某三人到刘某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以下简称94年草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由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

 2013年,刘某与央视动漫公司(原央视动画公司)约定上述三幅美术作品为委托作品,央视动漫公司甲方独家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

 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央视动漫公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其与洪某的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应视为95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央视动漫公司赔偿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及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2040元。央视动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视动漫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央视动漫公司提交了“刘某签署的确认书著作权归属”书证一份(以下简称95年声明),该书证载明:“本人刘某受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的委托,创作了动画系列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主要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造型设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央视动漫公司再审申请。央视动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讼请求。

二、申诉人诉讼请求

 1.提审并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指定由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11件案件;

 3.诉讼费用全部由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承担。

三、争议焦点

 1.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

 2.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

四、法院观点

 (一)关于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制片汤某、上海科影厂副厂长席某三人到刘某家中,委托其为央视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崔某将底稿带回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此外,95版动画片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明确载明“人物设计:刘某”,并且央视动画公司在2013年11月4日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亦载明“作者:刘某”,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94年草图为刘某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刘某为94年草图的作者,一审、二审判决及浙江高院裁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设计和造型设计系央视动画部委托上海科影厂创作,版权全部归央视动画部所有,亦即属于央视所有。虽然一审、二审法院查明,刘某创作94年草图时,系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但是94年草图的创作系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等人到刘某家中专门委托其创作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创作94年草图是代表上海科影厂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故94年草图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创作作品,央视动漫公司关于94年草图系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浙江高院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对95年声明依法未予鉴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95年声明的真伪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以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和认定其真实性。

 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实,刘某于不同时间分别与洪某、央视动画公司签订了多份涉及94年草图著作权归属的协议或者说明,对权属的处分多次反复。95年声明落款时间为1995年2月8日,即使实际形成时间为1998年,其签署时间亦早于上述协议或者说明签署时间。同时,在94年草图基础上由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年即已经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刘某认识洪某并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均在2012年以后,而在此前长达18年期间,刘某从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视或央视动画公司主张过权利或提出过异议。此外,广东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可了95年声明上刘某签名的真实性。因此根据上述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5年声明真实合法有效。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95年声明、刘某后续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说明和其他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4年草图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所有,刘某无权就94年草图著作权再转让至洪某。因此,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不享有94年草图的著作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央视动漫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

 2.驳回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又细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仅有权在相关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则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人身权中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在案件再审时虽然央视动画主张刘某在创作94年草图时存在工作借调的情况,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因此涉案作品不应被定性为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也不应归央视动画所有,而应归作者刘某。但刘某在此后同意将其设计的全部人物造型的著作权及使用权处分给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后,其无权再将该权利转让给洪某,因此,后续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央视动画所有,而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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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ie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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