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件裁判分析一

一、保理的概念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通过上述了解了何为保理,那么在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约定的管辖条款效力如何?笔者就这个问题结合案例总结了法官判决理由。

二、基本案情

 2014年甲支行与乙重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约定甲支行向乙公司发放保理融资6200万元整,融资期限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10日。丙公司、钱某、闫某分别与甲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支行于2014年8月6日向乙公司发放了6200万元保理融资。同日,乙公司(卖方)向丙公司(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将其享有的69681170.6元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支行作为融资对价。2014年9月10日,保理融资业务到期后,丙公司未按时付款,乙公司也未履行回购义务,造成该笔保理融资逾期。甲支行通知乙公司履行还款业务,并通知乙公司、丙公司、钱某、闫某履行相应担保责任,但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故提起诉讼。诉讼中丙公司向法院提出甲支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是双方之间恶意串通互相勾结,无实质贸易背景,其目的为恶意骗取丙公司对债权转让为基础的保理合同进行担保。该保理合同中合同条款不能成为该法院管辖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保理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2014年8月6日甲支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及2014年7月4日丙公司与甲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为主合同保理合同的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国内保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办法效力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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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千龄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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