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上海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应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3.实践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比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以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中可以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