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上)
- 2025-02-27
- 关键词: 仲裁, 侵权, 商标, 商标权, 知识产权
- 作者:郁千龄
案件简介
原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专注于发展为畜牧车辆提供消毒清洗服务之业务并开发了相关系统和平台供客户上报农业部门洗消情况,被告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从事与原告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被告自然人D、E系曾在原告关联公司任职过的员工。
原告诉请
原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停F网站(域名:XXXXX.cn);二、判令被告B信息科技有限和被告C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各自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三、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XXXXX元及原告为制止四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X元(其中律师费XXXXX元,公证费XXXX元,差旅费XXXXX元);四、判令被告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关停前(包括:XXXX.cn)连续九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与理由:原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原告是G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注于发展为畜牧车辆提供消毒清洗服务之业务,并开发了“智慧洗消”的服务模式,申请注册多个“H”相关商标,申请针对畜禽运输车辆消杀监管系统和智能洗消枪及洗消系统等专利,建设、注册登记电脑端“H”的网页平台以及手机(包括安卓和iOS端)H软件及平台,包括H司机版、H站联网、H结算系统、H运力管理软件、HGIS管理软件、H作业管理软件、H司机管理平台等。洗消行业存在其行业特殊性:目标客户群体的范围是相对限制和固定的,而目标客户的联系信息及服务需求属于决定原告业务能否得以正常开展的关键商业秘密。原告为保护上述商业秘密,也已尽可能地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信息 及文件采取保密措施、与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具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发布员工手册等的保密措施,并在公司内部采取了业务隔离、由专人负责维系特定客户的方式,已为避免商业秘密被泄漏或不当使用尽了最大的努力。
四被告通过如下不当行为以掠夺原告客户、抢占原告市场:(一)F上海公司与C公司招揽被告D、E等在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工作的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并以此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二)F上海公司仿冒原告“H”平台,建立“F”平台,其模式、外观等足以使客户产生混淆;(三)F上海公司与C公司还伙同D、E等人,欺骗、诱导原告客户购买F的服务。上述四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尤其是F上海公司照抄照搬原告成熟的商业模式及网站的平台界面、功能区域、销售模式、收费模式、服务模式等,不当地攫取原告通过大量调研、投入、长期推广运营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使得目标客户对F平台和原告的H平台产生混淆和误认,甚至形成服务需求的替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实际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F上海公司、C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第一,所有客户与被告公司合作都需要签订线下合同,所以都是客户自主选择两被告作为供应商,对被告的商业模式都是明知的。另外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网站具有一定影响力,所以不会构成混淆。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即原告所称的价格与客户信息,早已在原告的合同期限范围内通过广西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了原告所称的客户电话、客户名称等客户信息,所以不构成商业秘密。第三个是关于从事误导行为,两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域名主体或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发生过导致其他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因此,两被告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两被告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D、E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因为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使被告D之前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劳动关系相对方也已变更为案外人,前述说法通过被告D的劳动裁决书也可以证明。而且被告D、E与被告F上海公司、C公司之间亦不具备劳动关系。所以两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起诉资格,同时两被告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股东为G有限公司。
被告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被告C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上海市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记载:20XX年XX月XX日,被告D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20XX年XX月XX日,被告D与原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及规章制度知悉声明。
20XX年XX月XX日,被告E与案外人G有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根据被告E陈述其与案外人G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XX月XX日止。20XX年XX月XX日被告E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XX月XX日,案外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20XX年XX月月度绩效考核中,故意提供虚假客户资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庭审中,被告D确认曾入职过被告C公司,现已经离职。被告E确认并未入职过被告C公司或者B公司,其自20XX年XX月起领取失业金。
二、原告权利基础以及知名度情况
原告提交了多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商标注册情况。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第XXXXXXX号“H”注册商标,申请日为20XX年XX月XX日,注册公告日为20XX年XX月XX日,国际分类号39,商品/服务: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商品包装;运输;礼品包装;车辆共享服务;停车场服务;贮藏;给水;快递服务;安排旅行。
原告提交了宿迁手机APP、阳光畜牧网、新浪网、田东县农业农村局上共计四篇报道文章,上述四篇文章中提及“H”。
三、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F上海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了网站域名XXXXXX.cn,ICP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XXXXXXX号-1。原告提交了与XXXXX食品有限公司、XXXXXX畜禽交易有限公司、XXXXX畜禽车辆消毒中心、XXXX食品公司、XX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洗消站合同,并提交了上述公司与被告C公司之间的洗消中心系统服务合同作为对比。原告的《联网项目实施合同》中记载:“2.实施与验收:乙方带货上门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时间:年月日左右,具体时间按照双方约定,以实际安装调试时间为准。安装地址为:为项目顺利实施,甲方需指定项目经理一名,负责协调洗消站现场安装工作。甲方项目经理姓名:甲方项目经理电话:乙方安装调试完硬件设备并为甲方开通云平台账号,甲方可以通过云平台实时监控现场作业并最终完成洗消凭证的开具,即视为验收合格。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甲方逾期超过三日未能组织验收,自通知到达第四日视为验收合格。未经乙方允许甲方即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合格日视为验收完成日”。
部分合同附有《H-站联网价格表》中对“H-云平台软件”“H洗消监管精灵”“安装/培训”“选配硬件”的价格作出约定,并在“H-云平台软件”的功能描述中记载:“1.平台作用:与属地监管系统连接、通道与硬件配置、洗消作业流程与报警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对比报警、管理报表、作业票据打印。
2.平台软件预充值费用:X元/张,已包含1000张洗消凭证出证打印,按实际使用情况系统自动扣费”。被告C公司的《洗消中心系统服务合同》记载:“第三条项目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使用的远程培训,形式可以视频或电话方式进行,为甲方开通洗消系统账号,甲方可以通过洗消系统实时监控现场作业并最终完成洗消凭证(测试票)的开具,即视为验收合格。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甲方逾期超过三日未能组织验收,自通知到达第四日视为验收合格日。未经乙方允许甲方即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合格日视为验收完成日。系统在通过甲方初步验收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验收单据,该单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留底,作为项目交付的凭据。”该合同附件记载洗消中心服务系统的监管系统为XXXX元,包括“1.与自治区、实现洗消监管系统连接;2.作业视频有实时与回放功能,并能够存储1年以上;3.能实现洗消作业流程与报警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对比报警、管理报表、作业票据打印;4、包含1000次洗消出证打印。”几份合同对比,被告合同收费模式为洗消出证打印8元/张,或者XXXX余元无限次打印。
经当庭勘验,原告“H”软件与被告F上海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F”软件界面:两者首页均设计为左侧系功能菜单,右侧系功能操作界面,其中部分功能界面布局相同,页面内容呈现近似;两软件作业列表、作业详情、标准列表、洗消站管理的界面对比,两者功能近似。在原告系统中还包括“H智慧洗消站调研勘察表”,该表中记载有洗消站联系人、职务、联系方式、站点登记、站点性质、项目地址、设置配备、项目接货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有现场勘验情况主要包括:房间分布描述包括房间用途等、基础设施调研包括水电网络设施配备以及基础的图纸描述等。
原告提交了被告E与XXXXX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消站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XX年XX月XX日,E曾表述:“把两个精灵都帮我拆了吧,然后寄给我发你的地址,包括传感器那里”,客户遂寄出。20XX年XX月XX日,E曾让该负责人下载新的APP。20XX年XX月XX日,E让该负责人向被告C公司转账。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明确该负责人无法出庭作证,但被告E提交了起诉后其与该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该负责人表示:“哦,我想想,当时不是因为老设备坏了传不了数据么,那个水流传感器的灯也不亮,维修费用也太高,就一直扔在那边不用了啊。而且H的合同不也到期了吗?”“我知道啊,那时候生意也是真的差,当时H没有优惠,而且系统不咋好用,老板就不想续了啊”“我们后面决定用F那个软件,也是实际使用后对比考虑啊,新系统确实比之前的好用多了。上传的数据也没问题,都能向牧运通那边申请开洗消凭证,价格也划算,都是正常签合同的,又不是你逼着我们换的,这又不能强买强卖,H那边都结束了,还不允许我们选择啊?”“嗯,早知道不请你帮忙联系了,我们在广西,想着你们是一个行业的,联系方便点,所以试用后让你帮忙联系F那边,没想到请你帮忙还帮出事情”。
原告与被告E的面谈记录以及上海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庭审笔录记载:被告E曾将2022年11月的客户资料中登记了虚假的联系方式。原告与案外人XXX的面谈记录以及附件记载:XXX曾于20XX年XX月XX日将系统账号密码给E。
四、其他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XX年XX月XX日印发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3号)的附件4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与原告提交的洗消凭证样式基本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XX〕37号)中记载“消毒凭证应为规定格式的电子凭证或打印件,不得签发手写消毒凭证或者未经消毒线下出具凭证。”该文件附件4亦有《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与原告提交的洗消凭证样式基本一致。被告F上海公司、C公司亦提交了多份洗消凭证,该洗消凭证均为统一样式。
对比原告提交的广西站点明细,被告F上海公司、C公司确认有97家洗消中心系其客户,但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中心名单公布之后签约,并提交了相应网站公示截图,公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以及经纬度。被告F上海公司、C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洗消站设备的安装服务。(未完待续)
郁千龄
职位: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