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思路(下)
- 2025-01-26
- 关键词: 交通事故
- 作者:徐杰
上文笔者对于该案件的详情做了简要概述和梳理,本文笔者将会结合案例阐述自己的办案思路以及对该类型案件的启示和思考。
一、律师观点
(一)关于伤残鉴定
1.充分利用鉴定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立案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申请过程中,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充分收集和提交能够支持当事人伤残程度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病历、影像资料、康复记录等,由法院指定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如果在立案前已要求当事人完成了鉴定程序,在后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的,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均会选择再次鉴定,因此,在该类案件代理过程中为了减少委托人的诉讼成本,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选择在立案时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应对策略
律师也应对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的科学性等。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同时,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解释鉴定结论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根据鉴定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赔偿结果。因本案中初次鉴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自行委托,并未经法院指定,因此,法院在审理阶段综合考虑了被告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最终认为第二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的程序及结论合法合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以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为准,符合十级伤残的情况。
(二)各项赔偿费用的主张与责任主体
1.涉案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常规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里,涉案主体通常包含这样几类:一是因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伤或者财物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二是在事故发生当时实际驾驶车辆的人员;三是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险保险公司。
在实际情况中,亦可能出现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非同一人的状况,此时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被列为诉讼主体。此外,若车辆挂靠在别的公司名下,被挂靠的那家公司同样需要被纳入诉讼主体的范畴当中,该种情况常见于大货车或者挂车。本案中原告为自然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财物受损,被告一为实际驾驶车辆的人员,被告二为保险公司,符合上述责任主体的确认规则。
根据上海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在处理常规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赔事宜时,有着一套既定的三步法来明确理赔顺序,具体如下:
第一步,核查保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交强险有着预先赔付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涉案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那么承保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按照规定,在交强险相应的限额范围之内,先行对被侵权人进行赔付或者垫付相应费用。
现阶段,交强险所适用的限额标准,在涉及医疗费项目时,限额为18000元,具体包含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医疗器具费等费用类型;对于伤残赔偿项目,限额为180000元,主要包含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交通费等费用项目;而在物损项目方面,限额则是2000元,主要涉及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以及车载物品损失等方面的损失费用。
第二步,调查事故详情。通常情况下,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投保了商业险,当交强险的限额没办法对全部损失进行足额赔付时,此时就需要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所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继续对剩余损失进行赔付,这里的商业险限额以实际投保的保单内容为准。而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逃逸、醉酒等保险免责的情形,那么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所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了解。
另外,要特别注意商业险和交强险在赔偿限额方面的区别。商业险只有一个总的赔付限额,各个具体的赔偿项目并没有单独设定限额,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那部分损失,商业险会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直接进行赔付。
第三步,清查赔偿主体。当遇到涉案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存在商业险免责的情形,又或者交强险与商业险加起来都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等情况时,后续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由其继续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在部分情形下,除了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之外,还会存在其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像车辆的车主、挂靠公司等都有可能涉及。
2.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产生的损失并不当然全部由侵权人赔偿,具体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分担方式及损失范围进行确定。在实务中,被侵权人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无需按责任比例分担,全部赔付;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按照责 任比例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比例如下:
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赔付100%。
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机动车赔付80%,非机动车自担20%。
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赔付60%,非机动车自担40%。
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赔付40%,非机动车自担60%。
机动车无责(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一般出现于多车事故):非机动车可请求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交强险无责限额一般为,医疗费项目18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元,物损项目为100元。
3.准确把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通常而言,被侵权人在受伤之后,赔偿范围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评估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以及律师费等等。若出现伤残的情况,那么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而在存在死亡情形时,则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此外,如果被侵权人属于重度伤残或者死亡,并且存在需要扶养的人,这种情况下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实务中,各项赔偿的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医疗费:要把医疗费发票上的金额累加起来进行计算,需要注意剔除那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并无关联的票据,同时还要扣除票据当中医保统筹支付费用以及附加支付费用。另外,倘若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那么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费应当予以扣除。
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是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乘以住院的天数来计算具体金额。
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至40元的标准,再乘以营养期(营养期需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以此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护理费:按照每天40元至每月3373元的标准,乘以护理期(护理期同样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来计算。如果伤残等级比较高,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况,那么还需要考虑护理人数(一般是1至2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误工费:通过计算事故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乘以休息期(休息期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然后再减去休息期内实际所获得的收入,最终得出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伤残(死亡)赔偿金: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再乘以赔偿年限来计算。
2022年1月1日以前(即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事故: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再乘以赔偿年限来计算。
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6个月来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处于变动状态的,每年都会有所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扶养年限,再乘以伤残扶养系数,最后除以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来计算。
扶养年限主要取决于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就是18周岁减去被扶养人年龄;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扶养年限为20年;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每超出1年,扶养年限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并且,被扶养人如果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按照50000元乘以伤残系数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处方以及发票等相关凭证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交通费:可以依据相应的票据来确定金额,或者根据就医的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判定。
衣物损失费:通过酌情判定的方式来确定赔偿金额。
车辆修理费:依据票据或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酌情判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鉴定费及评估费:按照相应的票据所显示的金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律师费:依据票据或者结合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判定,以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二、案件启示与思考
(一)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启示
1.及时就医与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就医,确保自身健康得到及时救治,同时也为后续的赔偿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依据。在就医过程中,要妥善保留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发票等。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和认定,是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2.了解法律规定与自身权益
受害者及其家属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明确自己在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了解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保险理赔的流程等。只有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才能在与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准确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合理选择解决途径与寻求专业帮助
在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受害者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意愿,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合理的赔偿方案,并代表受害者与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提高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的可能性。
(二)对保险公司的启示
1.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与合理理赔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应及时、足额地进行理赔,避免拖延或不合理拒赔的情况发生。
2.规范鉴定申请与积极参与诉讼
在对伤残鉴定等关键环节存在异议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并确保鉴定机构的选择合法、公正。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等。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积极的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杰
职位: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知识产权、私募基金